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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纪监审部门对基本建设领域的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设施建设(简称基建)领域包括:使用国家、部门和本所行政事业经费、各类科研和其它项目经费支出开展的土木建设、电力线路建设、电梯及各类基础配套设备及安装调试、实验室和观测室建设、道路建设、环境建设等。基建业务还包括上述各类设施的维修、改造。

第三条 重点监督内容:

(一)基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是否存在非法插手、干预基建项目招投标、采购等现象。

(二)基建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等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三)政府采购行为是否依法组织开展。

(四)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等其它违法违纪现象。

第四条 重点检查内容:

(一)基建项目审批和建设基本程序是否合法完备,相关手续是否及时报批。

(二)基建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要求实施和管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三)是否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范围、限额标准和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采购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存在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是否存在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

(四)基建主管部门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否及时到位,跟踪审计和竣工项目工程结算审查、决算、验收是否依法及时开展。

(五)其它需要重点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所纪监审部门按照“关口前移,重在预防,严格监督”的原则,督促基建从业人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责任书,并对照责任书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

(一)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受理和调查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二)通过开展常规检查,听取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有关台帐、会议记录,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重点基建项目制定详细工作计划,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四)列席有关会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所纪监审部门对基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应及时了解项目启动阶段的各项准备情况,督促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勘测设计、资金来源等环节法定手续的全面履行。

(一)对所有基建项目,应监督项目询价、施工、监理、审计等单位的遴选、合同签订等环节。负责必要的廉政提醒,督促廉政协议书的签订。

(二)对大型和重点等应当招投标的项目,应监督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代理机构和制定招标文件。在招投标过程中,出席现场,做好相关环节的监督检查。招标完成后,监督按照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三)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变更、签证、资金支付等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验收、审计等重点事项和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所纪监审部门在对基建领域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纪委汇报,并按照纪委决议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及时进行调查。

(一)违反基建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基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存在非法插手、干预项目招投标和采购等情形的;

(三)未能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

(四)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等其它违法违纪现象。

第八条 纪监审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参加基建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采购、招投标等活动的现场监督。纪监审工作人员经批准参加现场监督,对监督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并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触招标投标等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机密。

(二)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四)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纪监审工作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上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者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天光所基建工作廉政条例》(宁天光纪字〔2018〕3号)同时废止。



中共南京天光所纪委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