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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的补充通知
根据《南京天光所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宁天光发[2013]5号)第四条关于职工子女的报销规定要求,特补充通知如下:
1、2013年参加所儿童统筹医疗的要求
职工子女报销规定第2点要求:“非独生子女或14周岁以上至18周岁的职工独生子女,可自愿申请参加所儿童统筹医疗,每人每月交统筹医疗费20元(每年1月底前到所财务处缴纳当年全年统筹金240元,否则视为不参加统筹)。报销标准为医疗费的70%,个人承担30%,医疗费最高报销限额为4万元/年。2014年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此条款不再执行。”请符合以上条件并自愿参加的职工6月10日前速到财务处缴纳2013年统筹金,过期视为不参加统筹。
2、2014年起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的要求
职工子女报销规定第4点要求:“18周岁及以下的职工子女2014年起,自行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后持缴费凭证,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的职工独生子女单位报销100元;非独生子女或14周岁以上至18周岁的职工独生子女单位报销50元。其门诊、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男单女双’的原则及《南京天光所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单位再报销70%。请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务必认真学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缴费指南”及“就医指南”,及时和所属街道联系办理参保手续。
综合办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