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文章内容

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章程


宁天光字〔2007〕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把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办成国内一流,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天文技术研究所,促进和规范研究所的学术活动,提高学术地位,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坚持广泛的学科覆盖面、老中青相结合、民主集中制,以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科研人员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在所长领导下审议本所科学研究发展计划、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及讨论其它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由业务办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内不同专业、不同年龄层次的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办事公正,健康状况能胜任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所承担。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对本所的学科发展规划、科技工作计划及本所重大科技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对本所重大科技决策和重大科研项目进行评议,提出建议和意见;就所长认为应由学术委员会评议、咨询的问题提出评议意见。
第九条 评价研究所内重要的科技成果,并提出推荐奖项和奖励的建议;参与本所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成就的评议。
第十条 组织本所学术活动,推动和促进所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学合作。
第四章 任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南京天光所聘任,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凡出国一年以上,或因客观因素无法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委员,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学术委员会研究,及时进行调整。凡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或工作的委员,可视为自动放弃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应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或增补,应由学术委员会提出,报研究所聘任。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会议是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主要工作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可随时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若不能召集现场会议,亦可采用通信的方式进行。在开会前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委员对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问题,经民主讨论和协商后,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不足全体委员的2/3时,不得进行表决。表决议案须有1/2以上(含)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学术委员会委员,以保证会前各委员有足够时间传阅和准备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修改方案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所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