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光所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的登记和处理办法
宁天光发〔2011〕34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所工作人员收受礼品行为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持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包括:礼物、礼金、礼券(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以及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第三条 研究所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论价值大小,不分礼品类别,必须登记上交。
第四条 研究所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因各种原因未能谢绝的礼金、有价证券,不论数额大小,一律登记上交。
第五条 研究所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因各种原因未能谢绝的其它礼品,参照市场价格一次折合人民币100元至200元以内的,必须登记。一次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的(含200元),必须登记上交。一人一年之内收受礼品累计价值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
第六条 礼品的登记和上交处理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按规定必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礼品的,自回到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到综合办领取收受礼品登记表,如实填报。需上交的礼品同时上交。
第八条 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容易腐烂或不易存放的礼品,经分管领导同意,受礼人可先行处置,而后向综合办报告登记。
第九条 受礼人无法确认其价值的礼品,应填写收受礼品登记表,交综合办处理。
第十条 综合办对上交的礼品要进行登记、保管、处理。严格交接手续,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防止损坏和丢失,不准擅自动用。
第十一条 具有办公用途的礼品,如照像机及其他专用设备等,经研究所有使用需要的部门申请并报分管资产所领导批准后可以使用,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不能用于办公的礼品,如衣物、手表、烟酒等,可根据情况作价处理,或以市场价的70%在所内公开处理。
第十三条 处理礼品所收款项以及上交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交所财务处,列为事业费管理。
第十四条 综合办每年将礼品上交处理情况在所内公布一次,并报所纪委、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