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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光所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宁天光党字〔2018〕1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是一项严肃、具体的工作,从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到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有许多细致的工作要做。为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入党申请人培养、教育的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相应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告知申请人应至少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作一次思想汇报。

第八条 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设立“入党申请人资料袋”,建立“一人一袋”制度,为有计划地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确定发展对象提供可靠的材料依据。

第九条 凡入党申请人调入我所,党支部书记在收到原单位转来的入党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谈话。因某种原因,如我所党组织未收到入党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申请人可以向我所党组织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凡调离我所者,由综合办负责协调将入党申请书转寄到该入党申请人新的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十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研究所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和章程,本人对党有正确的认识,入党动机端正,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能以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岗位工作,积极钻研业务技术,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组织和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3、为人正直,作风正派,能团结周围同志一起工作,待人诚恳,有一定的群众基础。4、能按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主动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自我批评精神。

    第十二条 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在两周内,认真负责地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是否作为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这一栏。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由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组织委员安排培养联系人和培养对象见面。

第十四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并半年一次将情况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除由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外,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对列入重点培养范围的入党积极分子,组织参加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培训班。

    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的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3、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的目标: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六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内容: 1、考察政治立场;2、考察思想觉悟;3、考察工作表现;4、考察组织纪律观念;5、考察群众观念;6、还要将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了解清楚。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除口头形式汇报外,入党积极分子应用书面形式,至少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本人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十八条 定期分析、动态考察。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每半年应对培养对象认真分析一次,分析意见通过培养联系人及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调动。凡被原单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调入我所,党支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收到材料一个月内党支部书记应与其谈话,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符合条件的,落实培养联系人,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填写新的《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申请人基本情况栏可不填写,从“是否作为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栏开始填写,并与原单位的《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装订在一起。凡调离我所者,由综合办负责协调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寄到该同志新的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二十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四条 未经培训的发展对象,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接收预备党员

第二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汇总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个人自传、培养考察、政审等材料,报党委预审。

所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忠诚老实教育,并对应填写的各个项目进行具体指导。发展对象应根据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如果某些项目没有内容可填写时,应注明“无”。由党组织、入党介绍人填写的项目,在按规定填写后,应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一律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八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九条 公示。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之前,党支部要将拟接收预备党员基本情况,按规定格式公示5~7天,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会议程序是:

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6、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的表决决议;

7、发展对象表态,谈自己对大家提出意见的看法和今后的决心。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培养考察材料、思想汇报等,一并报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二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四条 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所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委批准。

第三十八条 在一年的预备期内,预备党员应至少每半年向所在党支部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所党委审批。

转正公示。在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之前,党支部要将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按规定格式公示5~7天,广泛征求意见。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调动。应当对转入我所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省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二条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转存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保存。

没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的一般性的教育考察材料,由党委保存,保存期为三年。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各党支部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重视从科研、管理和技术骨干及研究生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党委对其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五条 各党支部每年应当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四十六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支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所党委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天光所发展党员工作条例》(宁天光党字〔20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