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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费审核报销的通知
根据《南京天光所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第3次修订)》(宁天光发[2013]5号)文件要求,每月15号前(遇节假日顺延)将需报销的医疗费单据(住院病人报销时需打印用药明细清单)及病历、双处方交所综合办公室(袭美霞)审核,审核后报所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每月20号之后,职工可到所财务处报销医疗费;医疗费核销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次年不再核销前一年发生的医药费。2013年报销的截止日期以财务处通知为准。
18周岁及以下的职工子女自2014年起,自行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后持缴费凭证,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的职工独生子女单位报销100元,非独生子女或14周岁以上至18周岁的职工独生子女单位报销50元。其门诊、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男单女双”的原则及上述规定单位再报销70%。
年底将至,请执行所公费医疗报销制度的职工按规定办理报销,子女18周岁及以下的职工速去所在街道办理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此温馨提示。
综合办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