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个人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规定与程序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1.购买、建造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私房;
2.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离休、退休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支出,超出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支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二、下列五种情形则不能支取公积金:
1.虽有购房行为,但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买卖契约”或“买卖契约”的买方栏中没有其姓名的(配偶除外);
2.翻建、大修私房的产权不是本人和配偶的;
3.装修、装饰、非大修私房的;
4.逾期不缴存且未办理“缓缴”手续而被封存账户的单位(购房、归还购房贷款除外);
5. 购、建、大修私房的证明材料的签订日期超过一年的。
三、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程序:
㈠、退休提取公积金:
1.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凭以上材料到所财务开取现金支票、公积金支取书。
㈡、购房时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住房补贴):
1.所购房屋为新房须提供契约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所购房屋为二手房除契约与身份证外还须提供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3.所购房屋房产证是夫妻双方共有则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4. 凭以上材料到所财务开取现金支票、公积金支取书。
㈢、公积金用于还贷手续:
1.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手续:
⑴.《借款合同》、身份证、购房契约、结婚证(房主为夫妻双方)以上证件原件。
⑵.到建行办理《委托协议书》壹式伍份,到单位盖章后(如户主为夫妻双方则需到双方单位盖章),再送建行。
⑶. 每年8月建行将自行集中办理一次委托支取还贷(即建行根据您原在贷款银行办理的《委托协议书》办理,无需本人前往)。委托支取还贷业务操作成功后30日内,建行银行将《委托支取还贷凭证(次月还款计划)》邮寄给您。
⑷.2005年12月份将增加一次委托支取还贷操作。
2.归还除建行外各商业银行贷款手续:
⑴.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证明。
⑵.《借款合同》、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⑶.凭以上材料到所财务开取公积金(住房补贴)支取书、现金支票。
⑷.每年的3-6月中的1-15日可办理提取手续。
⑸.当年发生购房支取公积金(住房补贴)的职工,当年不再办理支取还贷。
㈣、公积金还房租的手续:
1.房屋租赁证明。
2.到建行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审批表》到出租单位、本人及配偶单位盖章后,到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审批。
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职工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申请时间集中在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31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