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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所职工参加两个南京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通知
经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工会为全所职工办理了 “南京市职工康宁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南京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的参保手续。 保单自2006年5月12日起生效,保期一年(康宁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需有180天的考验期)。
根据参保条件我所参加“康宁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人员为在职正式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险”的人员为在职正式职工和退休职工。
“康宁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在首次发生12种原发性疾病或意外伤害时,可向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申请赔付。
“住院医疗互助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因病在本市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的,即可向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申请赔付。
欲了解详情,可在工会袭美霞处领取《南京市职工康宁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办法》、《南京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南京天光所工会
200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