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光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宁天光党字〔2022〕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研究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研究所职代会必须坚持同级党组织领导,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管理决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研究所党委履行推动职代会制度建设的主体责任,是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研究所行政领导在建立和运行职代会制度建设中承担执行责任,推进职代会制度的完善和职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章 职 权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研究所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报告、资产财务报告,审议所长任期目标、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研究所章程等重大事项,审议人员聘用、考核、薪酬福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
(三)审查监督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研究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的情况;
(四)对法律法规规定或研究所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五)对法律法规规定或研究所与工会协商确定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者决定。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四条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所行政、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组织职工旁听。非职工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届任期与同级工会相同,到期应当及时换届。职代会因故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报告,并征得同意,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本次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成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主席团成员应当由研究所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研究所的行政、工会主要领导,其中科研人员的比例不少于50%。召开100人以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选举大会执行主席1人,主持召开大会。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紧密围绕职权,以服务改革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保障职工权益、增强研究所活力为宗旨,针对研究所科研管理、改革发展、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提案组、保险福利组、财务审查组、规章制度监督组、民主评议组等若干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的人选, 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 正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全体职工代表参加。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选举通过大会主席团或选举大会执行主席,没有设立大会主席团时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工会主席为主持人。职代会主持人及主席团组成人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名,全体代表表决通过确定;
(二)听取关于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四)通过大会议程;
(五)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职代会召开正式会议时,会议主持人须向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出席情况,确定大会召开有效。报告职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职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职代会可以分组讨论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由研究所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本组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研究所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得到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同票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公示。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加强对审议决定和讨论研究所重大事项的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五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与研究所建立聘用关系(含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二)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
(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联系群众,办事公道;
(四)在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十条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实验室(中心、研究室)、管理部门、支撑部门等内设机构为选举单元。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方案由工会委员会研究确定。
职工代表中科研人员应不少于70%,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5%,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20%。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 可以有适当比例的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选举单元等额酝酿提出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研究所党委会同工会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核,经研究所党委审定后,由选举单元按照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
选举或者撤换职工代表,必须有选举单元全体职工数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得到选举单元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同票者方可当选或者撤换。
职工代表对本选举单元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举单元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 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本单位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应的培训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联系所在选举单元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举单元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院所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跨选举单元工作岗位变动或研究所与其终止、解除聘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当由原选举单元按照规定补选。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专门小组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代表职工与研究所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
(五)建立与职工联系制度和职工反映意见、要求、建议的渠道,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与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 汇总整理意见,并与研究所协商修改;
(七)组织开展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职工代表、专门小组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五)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应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会议筹备情况,上一级工会应当予以指导。
第二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应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研究所应当为组织职工参与管理、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研究所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省总、院工会)对本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的,单位工会有权要求纠正,行政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所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江苏省教育科技工会科研院所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制订,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科院、江苏省总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所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天光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宁天光工字【20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