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文章内容

南京天光所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为规范我所科研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结合本所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范围
2.1我所科研仪器设备包括:(1)观测类设备;(2)检测类设备;(3)测试、分析设备;(4)生产类设备,包括光学加工、机械加工、电装设备等。
2.2所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全部纳入共享范围。
2.3课题组、部门单独经费购置,或所经费匹配购置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全部纳入共享范围。
第三章  职责
3.1我所科研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管理,由科技处负责。
3.2科研仪器设备纳入所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部门,需制定仪器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规章制度,并安排一名仪器管理人员负责部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负责该实验室所辖仪器的运行、管理及维修申请。运行操作规程、管理规章制度、仪器管理人员资料需提交综合办备案。
3.3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共享平台中所有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四章 科研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
4.1修购专项经费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入账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台账公布在所内网上,供所内全体科研人员查询。
4.2所内或所外人员如需共享科研仪器设备,需填写《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审批表》,提交至科技处审核,并由科技处统一协调。
4.3所内科研人员共享其他部门的科研仪器设备或其他单位人员使用我所科研仪器设备时,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应适当收取费用。部门可自行根据成本核算、仪器折旧、同等仪器测试费用对比等提供费用收取标准。科技处负责沟通协商和审批。
4.4利用所内共享的仪器设备收取的费用,50%返还至各部门专门用作仪器运行补贴、维护维修费用,50%纳入研究所仪器设备管理账户用于仪器维护与发展。
4.5共享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费用由部门和研究所设备管理账户各承担一半。研究所承担的维护维修费用不超过该仪器设备共享获取费用的50%。
4.6对所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部门如未安排管理人员、无经费负担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研究所有权收回,委托其他部门管理。
此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试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