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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在职职工继续教育条例
宁天光字〔2004〕60号
为提高我所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根据“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4]138号)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所继续教育条例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所科研、管理、技术支撑、技术工人等岗位的在岗人员。
一、适用范围:本所科研、管理、技术支撑、技术工人等岗位的在岗人员。
二、目的及任务:提高我所在职人员的知识及技能,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主要形式:在保证科研生产工作的同时,尽量为职工安排继续教育的机会。包括: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人技术培训。学习必须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具有专业性和实用性。
继续教育以在职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主要包括:学历提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工人考工定级培训、公派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由院、所组织的国内外业务培训、所学术委员会主办的学术交流以及结合岗位需要的各种交流和研讨会、合作研究等(注:前5项的学习单位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办学机构)。
四、继续教育经费:按院规定每年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划拨职工教育经费,用以支持职工的培训。经费由业务办统一管理使用。该经费主要用于: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及部分学历提高报名费;技术工人的考工定级培训及部分学历提高报名费;所内举办的培训班所聘请的所内外专家讲课费及其它必要的培训设施器具的增添、修理费等。
五、组织管理及经费管理
1、 各课题组/部门在每年的年底将次年本课题组/部门的继续教育计划报业务办。凡未列入计划,非工作需要或影响正常科研工作的计划将不被批准。
2、 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审批程序,交业务办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学习。必要时需与研究所签订“职工培训协议书”。
3、 所有学习和培训均在业务办审批备案。培训后的成绩单,证书等复印件交业务办,业务办负责对全所培训工作的人数、时间、内容、经费进行管理和统计。
4、 各种人员参加的培训及结果均应在年度考核中有所反应。
5、参加以业余时间为主的学历提高和研究生进修班(国家批准的办学机构)
1) 具体包括: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攻读本科以上学历,工人攻读大专及以上学历。
2) 本人申请,课题或部门负责人同意,业务办签署意见,分管所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学习。办理报销手续时由业务办审核。
3) 取得学历者学费可报销50%,获得学位者学费可报销70%。所需费用由参加者所在课题组/部门支付,其余费用自理。
6、具有本科学历的在职职工报考我所在职硕士研究生、具有硕士学历的在职职工报考我所在职博士研究生,均需在所工作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课题组同意,业务办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所领导批准。
在职职工在本所攻读研究生,学习费用与学籍管理与其他学生同等对待。
7.参加院内、本所组织的出国留学、国内外短期培训、进修、研讨、讲座、交流、考察等活动的申请和经费管理按院、所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社会组织的研修班、研讨班、证书班等本所不予支持。
8.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与科研、管理、技术支撑工作相关的短期(时间为一周以内)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业务学习等费用的报销,根据主办单位及所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参加人员的课题/部门支付。
9.工人考工定级培训学习,由业务办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江苏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通知统一组织,学费可报销50%,所需经费由所继续教育经费支付,其余费用自理。
10.学习费用的报销应在学习结束后进行,具体办法如下:
1) 学历提高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必须出示经国家认可的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册、入学通知书和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公派出国外语培训班学习者、工人考工定级培训学习者,必须出示学习合格证明材料。此外,必须出示办学单位收取学费的正规收费凭证。报销学费时,同一门课只能报销一次。
2) 其他类型的继续教育,参加者应持有效的证明材料(会议通知等)和收费凭证,按经费管理审批权限办理报销手续。
3) 所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学习不合格,所需证明材料不全或学习前未经书面申请、批准、备案,费用一律自理。
六、在职职工参加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业务办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条例由业务办负责解释。
七、本条例由业务办负责解释。
八、本条例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