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科发条财函字〔2015〕34 号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做好我院2015-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是预算执行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必须指定资产管理部门及人员归口管理,并确定1名政府采购联系人。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资产、科技、基建、财务及各研究室等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有关文件,准确把握2015-2016年政府采购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优化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相关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明确政府采购范围
各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及其他资金。
企业委托项目,以及国外拨款的国际合作项目,其合同条款对采购项目有特殊约定的,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涉密项目的采购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有关单位应按经费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采购,未提出要求的,由单位自行规范管理。
三、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院相关要求,认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按照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各单位应依据财政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率。各单位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控制,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四、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以及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以直接进口或委托进口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各单位要依据财政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条财字〔2013〕34号)办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做好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工作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单价或批量1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各单位要依据财政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按照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及《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5〕36号)办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工作,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实施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采购国家强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采购正版软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在货物、工程采购中,各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凡采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产品,各单位应按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采购。
七、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各单位应将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上期基础上主要有如下调整:一是撤销了“显示器”、“碎纸机”、“电冰箱”、“锅炉”;二是新增了“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车辆租赁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京内单位)”;三是“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设备”、“扫描仪”、“打印用通用耗材(京内单位)”、“乘用车”、“客车”、“办公家具(京内单位)”、“印刷服务(京内单位)”、“会议服务(京内单位)”、“物业管理服务(京内单位)”等项目的内涵及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
(一)关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各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时,应按“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中公告的入围产品和供应商名单以及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程序采购,对于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应按照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各单位应将除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外的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程序采购。
(二)关于汽车采购
各单位应在上级部门核定的公务用车编制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购置汽车。各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汽车时,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汽车协议供货程序采购。京区单位应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国管资〔2011〕167号)办理公务用车指标申请手续,在获得批准后,按采购中心规定程序采购。
(三)关于工程采购
京区单位应按照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将下列工程项目委托采购中心采购:投资预算在60万元至200万元的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的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及修缮工程。
(四)关于会议服务采购
京区单位应按照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以及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按照协议价格(请登陆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ttp://www.hotel.gov.cn查询)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院内单位会议场所。
(五)关于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将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复印纸(京区单位)、空调机,通过按月报送批量采购计划方式,由采购中心统一组织批量集中采购。科研工作所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在批量集中采购周期及统一配置标准满足需要的前提下,也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六)关于单独委托采购中心采购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未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应单独委托采购中心采购;对于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超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规定限额的,各单位应单独委托采购中心采购,严禁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等方式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七)关于特殊采购
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之外产品或确需从非协议供货商、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有关单位应向院提出书面请示,说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不能满足需要的原因,拟购置采购项目的品目、配置、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经院审核同意后,报经采购中心核准,按采购中心规定程序采购。
八、做好我院部门集中采购工作
各单位应将2015-2016年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大型通用仪器设备委托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招标,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2015-2016年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为单价或批量120万元(含)以上的下列仪器设备:核磁共振波谱仪、核磁成像设备、电子显微镜、激光共聚焦显微镜、能谱仪、质谱仪、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设备。
为了体现我院部门集中采购规模优势,我院每年组织2批部门批量集中采购。各单位使用修缮购置专项经费采购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电子显微镜、质谱仪时,必须纳入部门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各单位使用修缮购置专项经费以外资金采购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电子显微镜、质谱仪时,可自愿纳入部门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九、做好单位分散采购工作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单位分散采购。
各单位采购单价或批量1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各单位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至120万元的货物及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有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各单位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单位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单位自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应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单位没有能力自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十、加强生化试剂及耗材采购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生化试剂及耗材采购管理,一是要满足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要求,严格采购审批、验收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做到公开透明,有据可查;二是要满足科研工作需求,提高效率,服务科研,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三是要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通过货比三家,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各单位单次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下的生化试剂及耗材,应根据上述管理要求建立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采购全过程管理。各单位单次批量采购50万元(含)以上的生化试剂及耗材,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十一、做好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各单位应依法做好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并向院报送有关材料。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答复,或配合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并及时向院报送有关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材料;供应商投诉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财政部有关通知书要求,及时向财政部提供采购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并及时向院报送财政部有关通知书、供应商投诉书、单位采购情况说明、财政部有关处理决定等材料。 财政部有关处理决定涉及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单位应对有关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二、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院相关要求,按季度上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及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指定专人按合同签订时间通过相关系统实时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建立填报流程,使本单位相关部门及时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及时、准确录入所有政府采购合同。
十三、做好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工作,根据档案分类和建档要求,及时收集、归档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特别是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基建工程档案归档工作。